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snow1237 发表于 2008-01-05 23:14:03

有效加强对粮食流通行政的执法,促进形成有序的粮食流通新秩序是粮食部门的重要职责。两年多来,粮食流通执法主体资格逐步取得,机构不断完善,良好的执法机制不断形成,但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一、深刻理解《条例》宗旨,尽快转变思想观念

1.遵守立法宗旨,树立依法管粮的理念。《条例》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粮食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由过去内部管理向管理全社会的粮食流通领域转变。《条例》的颁布顺应了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颁布《条例》,就是为了使改革后的粮食市场放而有序、放而不乱,粮食流通秩序更为规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根本利益。同时,《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要遵守立法宗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依法管粮。要严格按照粮食有关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监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2.树立以人为本,为民管粮的理念。今年《条例》宣传的口号是:“为耕者谋利,为食者造福”。“民以食为天”。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符合所有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需要,而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涵盖了社会上所有人。因此,粮食安全,影响着全社会。粮食行政部门管粮就要为全社会考虑,就要树立以人为本,为民管粮的理念,将自己的工作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百姓正常生活的高度,时刻想着人民,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

3.树立公正意识,公平管粮的理念。法律本身就要求公平公正。粮食行政部门要树立公正意识、公平管粮的理念,对国有粮食企业、非公有制粮食企业、个体经营户一视同仁,对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同等考虑,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掌握好尺度,确保公平、公正执法。

二、认真解决粮食行政执法的现实配套问题

1.规章制度配套问题。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更多是从宏观上明确粮食执法的目的、对象、手段等内容,但在现实执法当中会遇到许多更为具体的问题,不同地方的情况也会不一样,这就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做好相关的实施细则、行为规范、工作流程等规章制度的配套工作,从微观上、细节上规范各类执法行为,真正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执法。

2.装备配套问题。粮食执法将面向全社会,面向粮食流通领域全过程,工作地域广,工作量多,工作难度大,这就要求做好交通、通讯、监控、网络等设备的配套工作。执法工作对技术性证据要求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各级粮食行政部门配套好粮油质量检测、摄影摄像等仪器设备。随着粮食执法规范化的提高,到一定时候,市场执法人员的制服、标识等也要配套跟上。

3.队伍配套问题。农业分类信息。粮食执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这项工作能否贯彻落实,关键在人。目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队伍都比较薄弱,这就需要解决好队伍配套问题。要克服困难,尽快做到粮食监督检查职能、机构、人员“三落实”,专人分管、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四专要求”。要形成工作体系,特别是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强、有法治意识,能熟练运用法规的高素质执法队伍。

4.其他配套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粮食行业自律,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要加强行业自律,就要求粮食行业协会及各类粮食中介组织相配套。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对市场主体各类资格的认证,就要建立培训、考核、资格认证等配套体系,随着粮食流通的真正市场化,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体系也将显得尤为重要。

三、正确处理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自我教育和对外宣传的关系。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既要组织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制度,提高法规水平,增强执法能力,又要开展广泛的对外宣传活动,使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了解《条例》,营造粮食行政执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2.正确处理好国有粮食企业与其他粮食经营主体的关系。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粮食购销实行国企垄断经营,其他市场主体难以进入,而粮食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采取直接控制、直接管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购销走向市场化,市场主体走向多元化。国有粮食企业也大多进行了改制。但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与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执法中,很容易得到特殊照顾,这就要求粮食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要正确处理好国企与其他粮食经营主体的关系,要从思想上确立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主体都是平等主体的观念,在立法立规,行政执法上同等对待,避免在执法中厚此薄彼,伤害非国有粮食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3.正确处理好粮食部门与其他执法主体的关系。粮食执法主体包括粮食、工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很容易产生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流通市场主要的执法主体,就要正确处理好与其他执法主体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明确各自职责,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监督检查措施。要开展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使粮食执法覆盖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避免某些环节执法出现真空现象。

4.正确处理好法规制度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条例》对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质量、粮食统计及最高、最低库存量等各个方面要求的行为都明确了法律责任,确立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处罚手段。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量超出(或低于)规定的最高(或最低)库存量的,处超出(或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5倍罚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种情形,还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这些法律责任,如果执法不当,很容易伤害到粮食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甚至造成不稳定的因素,这就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又要根据情节轻重,慎重使用裁量权,确保执法有理、有据、有度。

(作者: 聂亭发 单位:江西庐山粮食局)

关键词(Tag):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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